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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如何进行规范

发布时间:2016-10-12 14:42:27更新时间:2016-10-13 08:53:05 1

  随着我国的法制健全,早在1997年就已经关于环境法做了最新的解读,随着现在污染环境比较严重,单就环境污染做经济处罚已经远远不够了,这种破财免灾的事情无法从根里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

法庭内外

  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把保护环境确立为一项基本国策,但是效果一直不是特别明显,下面小编简单介绍关于环境方面法制期刊《法庭内外》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摘要:自我国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经过了一个范围逐步扩大和立场逐步转变的过程。1997年《刑法》实施至《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期间,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是财产法益和人身法益,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至2013年《环境污染解释》颁布,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从逻辑上看虽然是环境法益,但理论上和实践中主要还是通过财产法益或人身法益得以体现。2013年《环境污染解释》的颁布更加突出了环境法益的地位,使得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向生态整体主义法益观迈进了一大步。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财产法益;人身法益;环境法益

  但在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关于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1997年《刑法》第338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并以“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要素;而且,学界一般把该罪解释为过失犯罪。

  一、《刑法》第338条修改前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

  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因而无所谓该类犯罪的法益问题。1997年《刑法》到《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之前,环境污染犯罪在我国《刑法》上被类型化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益,刑法理论认为包括国家环境管理制度、公私财产权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

  三、《环境污染解释》颁布后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

  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虽然扩大了处罚范围,但近年来的环境污染犯罪并未因此而有所下降,依然呈高发态势。过去的环境污染主要集中在水资源污染和土壤污染上,近年来大气也被严重污染,形成了大气污染、水资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齐头并进的态势,国家整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

  四、结语

  到目前为止,我国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刑事立法还不到20年的时间,但污染环境罪侵害法益的变化却比较迅速。自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至《刑法修正案(八)》颁布,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实质上是财产法益或人身法益,体现了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至《环境污染解释》颁布期间,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除了财产法益或人身法益之外,逻辑上也包括环境法益。然而,由于刑法理论习惯于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时代的思考方式和司法解释继续解释污染环境罪,致使环境法益未能在污染环境罪侵害的法益中得以彰显。2013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环境污染解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刑法》第338条的文义,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但明显突出了环境法益的地位,彰显了国家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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