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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环境权的法律如何保障

发布时间:2017-08-12 15:08:17更新时间:2017-09-25 15:26:14 1

  随着环境的日益变化,越来越多的公民希望可以享有一定的环境权,人们对于生活质量要求的提高以逐渐污染的环境,越来越多的作者希望国家可以颁布一定的法律制度是环境可以得到改善。

中国环境法治

  【摘要】在环境问题愈演愈烈的今天,公民的环境权问题也引起了世界各地学者与民众的高度关注,但是在我国,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宪法典却未对此问题做出规定,这无疑使得我国公民环境权在法律上缺乏有力保障,加上我国现有的带有民法、行政法性质的权利救济方式对于公民环境权这一新型权利并不适用,使得公民环境权的保障无从下手。

  【关键词】环境问题;公民环境权;法律保障

  一、公民环境权的现状分析

  从实践层面看。首先,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普及度、辨识度非常低,公民的环境权观念非常淡薄;其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冲突表现的尤为明显,一方面面临发展经济;而另一方面不得不面对环境急剧恶化的窘境;第三,我国公民环境权的救济方式为普通的、传统的带有极大民法、行政法性质的救济方式,与我国当前公民环境权现状无法契合,造成公民环境权的实现十分困难,若想启用司法救济可谓举步维艰。

  二、我国公民环境权得不到保障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缺位———环境权没有“入宪”公民环境权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而公民环境权在在我国迟迟得不到重视,无法得到普及,保障问题更如同天方夜谭,其根本原因就是法律缺位———环境权没有入宪。虽然我国宪法的第九条对自然资源对环境权进行了规定,第二十六条对环境保护进行了规定,但这两条规定都是具有暗示性的,隐涵性的标记,无法达到具有明确的、具体的宪法意义上的公民环境权。

  (二)立法方面原因

  我国的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带有浓厚的公法性质,主要针对国家而言,具体包括国家的职责和惩治措施,其中涉及到公民环境权的条款是少之又少,且这些规定大多是隐涵性、暗示性、抽象性的规定。除此之外,纵观我国当前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发现绝大多数法条都是针对一旦造成破坏,一旦造成损毁,一旦造成浪费该如何惩处的事后规定,而亡羊补牢,灾害发生后的惩治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在立法层面多关注如何在危害没有降临之前扼杀这些苗头,在伤害没有形成之前营造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

  (三)执法方面原因

  由于当前经济增长与环境治理的冲突日益凸显,公民环境权的执法方面的问题也一一暴露,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执法方面资金有限,在环境治理方面的投入有限,设备、技术都落后于国外;部分政府的政绩观严重存在偏差,以发展经济为首要且单一的目标,把环境保护置之脑后;由于立法方面的漏洞导致政府职能不明确,关于环保责任的承担,各部门分工不清楚,互相推诿;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对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在环保指标上实行双重标准,造成政府难以做到严格执法,执法为民。

  (四)司法方面原因

  司法是公民环境权的最有效保障,民众得不到有效的救济,那公民环境权从根本上讲就是毫无作用与意义的。但是从当前我国情况分析,对于公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方面十分单薄,困境主要有:第一、公民环境权诉讼的主体可能与环境遭受破坏无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所遭受的伤害不是立刻显现的。第二、即使公民环境权的主体适格,但由于公民环境权受诉讼范围的限制,也使得司法救济的效力大打折扣。

  三、我国保障公民的环境权方面的对策与建议

  (一)实现环境权“入宪”

  对于公民环境权“入宪”的这一问题目前已在学术界达成一致观点,因为实现公民环境权“入宪”不仅仅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不断丰富和发展的需求,也是逐步完善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需要,更是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不二选择与必经之路。首先,将公民环境权写入宪法。其次,作为一条独立条款加以规定。

  (二)立法方面对策

  在公民环境权的立法方面,第一,如前面所说,在实现“入宪”后,应该时刻以宪法的规定为准则,对相关的自然资源方面做出相应的公开、具体、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各项指标及惩处措施与标准),并且要对公民在相应领域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细致规定。第二,要在立法中对公民环境权进行具体的规定,并对如何保障权利的实施制定详细细则。第三,公民环境权立法要以事前预防为主,事后惩治为辅,防患于未然远远优于知错才改。

  (三)执法方面对策

  在公民环境权的执法方面,我国政府的工作可谓任重道远,笔者结合我国国情以及借鉴外国经验,提出四点建议:首先,加大在公民环境权执法方面的资金投入,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及高科技技术,采用现代化设备用于政府的环境保护工作。其次,杜绝、摒弃片面而错误的、单以GDP为标准的政绩观,树立可持续发展观。第三,明确区分各级、各地政府在公民环境权保障方面的具体职能与责任。第四,严厉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护主义,杜绝环境指标双重标准。

  (四)司法方面对策

  当公民环境权遭受侵害时,毫无疑问司法救济是最基本、最有效的救济途径。然而面对我国公民环境权救济途径“高标准、严要求”的门槛,面对所需支付的高昂的鉴定费、检验费等,却令很多公民望而却步,不敢轻易走上司法救济的道路,使公民环境权的保护落入了及其尴尬的境地。为了使保障公民环境权不再是空中楼阁,笔者认为在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司法方面应进行如下调整:第一,逐步分批的扩大公民环境权诉讼的受案范围。第二,大力发展公民环境权方面的公益诉讼,合理减轻公民的诉讼负担。

  【参考文献】

  [1]程梦婧.环境权国际进程探析及启示[J].南京工业大学学报,2014(9)

  [2]徐祥民.日本环境权说的困境及其原因[J].法治与民生,2013(3)

  阅读期刊:《中国环境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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