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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1-03-01 11:49:11更新时间:2022-03-21 16:30:35 1

  摘要:目前,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热火朝天,形式多样,发展速度十分迅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便利,但同时,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又出现了许多隐患,如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知识产权、信息安全、信息垄断等等一系列不道德的行为,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本文就网络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一系列伦理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旨在解决网络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一些不道德的行为,使网络经济能向更快更好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网络经济;伦理;道德;

  一、网络经济的概念

  关于网络经济的概念众说纷纭,有人认为:应用网络技术所进行的投资以及通过网络销售产品和服务所得的收入即是网络经济。也有人认为网络经济是指由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通信技术的发展与融合所驱动,以网络化企业、电子商务、网络银行和电子货币的广泛出现为基础,以竟争策略、业务处理形式、组织结构乃至经济结构等方面的变化而形成的网络化经济活动与领域即是网络经济等等……虽然各自都有其合理的内核,但是都是不完全的,缺乏严密的科学性。本人认为,对于网络经济,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

  首先,从经济形态来看,人类文明经历了游牧经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的发展过程。网络经济依赖的是以数字化信息网络为依托的全新的生产力。在网络经济时代,信息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可以把网络经济看作是目前人类发展程度最高的经济形式——知识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从产业发展的中观层面来看,网络经济就是与电子商务紧密相连的网络产业。它既包括网络通讯基础设施、网络设备和产品等硬件设施,也包括各种网络服务的建设、生产和提供等经济活动,还包括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网络贸易、网络银行、网络企业以及其他商务性活动。这也就是目前信息产业界人士所宣扬的互联网经济。

  再次,从企业、消费者的微观层面看,网络经济可以被看成是一个新型的市场或超大型的虚拟市场,它为数量众多而又分散的微观经济主体提供了一个便捷的、低成本的交易场所。

  因此,本人认为网络经济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讲,网络经济属于部门经济的范畴,是信息产业中的一类部门经济,即指现代通信网络、电子计算机网络等各种网络部门及部门内的一切经济活动。它的内容包括网络建设的费用及收益,网络商品的生产、交换与消费,网络资源的供给与需求及合理开发和利用等。这是狭义上的网络经济的概念;从广义上来理解,网络经济是指建立在由现代通讯网络、电子计算机网络及各种资源配置网络所形成的信息网络、资源配置网络化等。简言之,网络经济是指网络型的经济,即经济活动的网络化。

  二、网络经济活动中道德缺失的表现

  网络经济给现代商业带来了多样化的形式。人们可以在网上签订商贸合同来代替传统意义上的谈判,可以呆在家里“逛超市”,在淘宝上就能尽情享受网上购物的乐趣,而免受车马劳累之苦。这些使得传统观念中的生产者和消费者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互联网使劳动生产率得以极大提高,人们能够自由支配的时间越来越多。网上的信息资源正逐渐替代传统稀缺的自然物质资源而成为富国、穷国共同享有的财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所谓国际公平……然而,当我们津津乐道于网络经济的这些非凡成就时,切不可忽视它给社会带来的一些负面的、消极的影响,以及由此而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一系列伦理问题。

  1、个人隐私问题

  当今人们工作和生活的许多内容是通过网络进行的,像采集、整理在电脑网络上的信息是十分方便的。而人们在电脑网络上的生活是一种“全盘为磁盘所记录的生活”,这就使人们的隐私权受到前所未有的侵犯和威胁,通过网络侵犯人们隐私权的行为有很多种,其中包括:电脑黑客的入侵。黑客们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利用高超的电脑技术,随意破解别人的防御系统,从而进入私人、公家的电脑,从而达到他们的目的,根据统计CNET科技资讯网7月7日台北报道,欧洲爆发大规模的网站遭黑客入侵事件,这起发生在欧洲的网络攻击事件,根据Websense统计,受到影响的网站超过一万个。在另一项关于消费者隐私的调查报告中,89%的人认为计算机使某些人更容易获得有关个人机密的私人信息。(如网上购物、贷款、远程医疗等)时往往要提供一定数据的个人资料,如家庭人员、住址、经济收入以及电话号码等,这些资料在网络经济活动中常常很容易被收集、整理、出售,用于商业目的,这就很可能造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

  2、知识产权问题

  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随处可见也成了赤裸裸的强盗行经。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组数据显示,2009年8月,公安部严厉查处侵权盗版违法犯罪行为,上半年查处各类制贩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物治安、刑事案件5231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1.1万余名,并会同国家版权局开展了印刷复制企业专项检查行动。海关总署颁布了新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上半年全国海关查扣涉嫌侵犯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货物案件106批。上半年,文化部共收缴非法音像制品近2177万张,没收非法书报刊近549万件。广电总局依法打击盗版接收、传播非法和侵权盗版的行为,推动建立了广播影视知识产权保护协会。国家版权局则制定实施了《2009年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等,全面开展2009年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活动。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恶劣性,然而在面对这样形形色色的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现象,人们关注得较多的是从技术和法律方面着手来加强对侵权行为的防范和打击。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法律在本质上是反应性的,只能是对已出现的问题作出反应,很难预见到问题或可能的公平、平等性。如有的网站在侵犯了上千个文章作者著作权的同时,也没有忘记在自己的网页上注明“网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这就是当今许多网络经营者所持有的“我抄你的我不怕,你抄找的就不行”的可怕的扭曲心态。

  3、信息安全问题

  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面临的安全问题早已从物理空间菱延到网络空间。个人计算机的普及和网络连接数目的激增使信息安全面临严竣挑战。网络诈编与偷窃便是对信息安全威胁较大的一种极端不道德行为。据报载,1994年俄罗斯一家贸易公司的计算机工作人员,通过因特网把纽约华尔街花旗银行计算机系统中的二家银行账户,转到他们在加州和以色列银行的账户中,非法转账资金高达1000万美元,后来经客户银行发现提山指控,警方将作案罪犯逮捕,追回了960万美元赃款。此类案件使人们警觉到互联网上的信息海洋并非安全之地,电子窃触随时都能进入计算机网络,不仅商业和银行信息有被窃可能,甚至还会殃及一些重要的国家机密信息。如搭线窃听(Wire Trap)便是针对重大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而设置的,一旦被犯罪分子得手,其后果将不堪设想。[1]

  4、信息垄断问题

  对信息资源的垄断与对知识产权的侵害一样是一种不道德行为。造成信息资源被垄断这种情况的原因首先是某些公司被过份膨胀的商业利益所驱动,它们对信息产权的“保护”达到了妨碍正常学术交流的地步。第二个原因是客观条件制约使对全社会有用的信息深藏在人类难以取得的地方,出现客观上的“信息垄断”。信息垄断同样也根源于网络技术自身的发展。由于处理数据的能力大大增强,网络主体能有效地控制某方面信息和基本的业界数据。这种“控制”可能意味着要比其他竟争者更便利地存取这些数据并决定数据的未来处理方式,垄断自然形成。

  三、网络经济活动中道德缺失的原因分析

  1、由网络自身的特点来决定的。首先是网络的虚拟特性,网络的虚拟性使人们对网络经济活动与现实经济活动采用了双重伦理标准,如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遇见侵权、盗版的行为时我们会对侵权者采取举报、控诉等多种措施来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然而在网络上,大多都是保持沉默,在网络上购买商品或者是与人发生冲突都不会象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一旦发现购买的商品哪里不对或是遭到人家诽谤立马就会要求退货赔偿,或者讨回公道。但在网络上交易,大多人都对商品与实际宣传的情况不符却习以为常。这种“宽容”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经济活动中道德缺失现象的出现和升级。同时,网络的虚拟特性也使伦理道德规范的实践操作更加困难。其次,是经济利益的驱动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从事经济活动追求的首要目标是经济利益,网络经济依然遵循着这一基本原则。网络经济的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总是希望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以最少的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正是这种利益的驱动直接引发网络经济发展中的一些道德失范问题。在次,是对网络精神理解上的误区,一方面,同现实世界相比,网络世界中人们的语言和行为有更大的自由度。另一方面,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免费获取在现实世界中必须付出报酬才能获得的种种信息。网络能够使任何人都可以与任何国家、任何地方的人直接沟通,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知识共享。[2]

  2、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机构管理不够,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首先,网络通信部门只顾着每年的销售量有没有提升,每天忙着为广大网民开户开网,没有一个管理机构来审查开通网络的用户的开通权。比如,如果让一些违法犯罪份子或是有网络黑客背景的人员开通网络,那它们利用网络进行不良企图的可能性就相当的。所以一味的放任网络人口的增长,就会造成上网人群质量不高这样一种不良后果。其次,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网络空间是一个道德空间,同时还是一个法治空间。由于没有法律的强制力,仅靠良心和社会舆论,是不可能真正有效地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的。而且,由于在网络空间中,人们常常并不知道网络行为背后的行为者,社会典论就很难发挥它规范人们行为的道德作用。因此,法治在网络空间比在物理空间更加重要。当前,我国在网络的立法和执法方面还不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工作。[3]例如,网络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冲击和种种纠纷,在我国引起广泛争议,现行的《著作权法》中没有对网络问题的规定,所谓法无明文不为罪,现行法律究竟能不能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依据?立法滞后,网络上的知识产权纠纷就会持续下去,网络的建设就会受到阻碍。

  四、网络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建设

  网络经济不但突破了传统的活动空间和面对面的交易方式,而且经济活动的数字化和网络化又在实物经济的基础上衍生出了虚拟经济,这就使经济领域的人际伦理关系变得更为复杂、更为玄乎。在这种情况下,加强网络经济的伦理建设显得更加重要。首先,在观念伦理方面,要树立诚实、守信、顾客至上、建立在“网络平台”和水平价值关系之上的平等观念等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价值观念。其次,在规范伦理方面,要建立适应网络经济的、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完善的伦理规范。再次,在制度伦理方面,要严厉打击坑、蒙、拐、骗和网络犯罪,整顿市场秩序,营造安稳的法制环境,健全网络监控和安全认证体系,建立风险投资制度,改革不适应平台式网络经济发展的垂直性科层制度,为网络经济的发展铲平制度上的障碍。

  参考文献:

  [1] [3]于刃刚主编,网络经济丛书: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2]张之沧:《世界4对现实伦理的冲击》,《人文杂志》,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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