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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02-26 10:10:51更新时间:2021-03-01 10:43:18 1

  摘要:信访是当前重点和难点工作,诸多因素影响案件的解决。信访问题短时间内难以根治,需要多方努力,建立加强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关键词:法院信访工作机制

  人民法院涉诉信访工作是密切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了解群众疾苦、倾听群众呼声的重要窗口。积极探索信访工作新机制,寻求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针对法院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建立解决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谈几点看法。

  一、当前涉诉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信访案件成因复杂,上访人心理难以掌握,在解决涉诉访案件过程中遇到了人力、经费、机制等诸多障碍,致使有些信访案件难以根治,涉诉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一是当事人不走法定程序,随意越级上访现象严重。控制越级上访,是涉诉信访工作难点。上访人的心态变幻莫测,接待过程中,经说服教育,有时能够缓和情绪,但上访人经常改变主意,不可能随时掌握上访人动态,对上访人越级上访信息难以获知,使越级上访处于无序状态。

  二是对上访老户苦无良策,难以说服控制。上访老户堪称信访“第一难”。因为绝大多数上访老户的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积重难返。大多数上访老户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差,思想固执,行为偏激,难以说服控制。对其接待谈话,收效甚微,甚至容易对立情绪。

  三是沟通协调难度大,移交稳控责任难以落实。上访案件量较大,申诉复查案件逐年上升,有些信访案件不是法院努力就能解决的,需要协调与各部门的关系,需要当地党委和其他机关的配合,而任何单位都不愿意面对上访人,更何况接手处理案件。而有些上访户因为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只要法院解决问题的时间不符合心愿,便会失去耐心。有的存在投机心理,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于是便三番五次重复上访,不断施压。

  四是无理访难以确认,打击力度不够。部分上访案件确实存在问题,但也有相当多的案件穷尽了司法程序,但对最后结果,当事人就是不满意,长期缠诉缠访。有的每天到法院报到,有的每天到多个部门进行信访,违法上访和无理缠访者大有人在,打击力度不够。

  五是对法院工作缺乏正确认识,存在片面理解。长期以来,受法院个别干警违法违纪事件影响,不良形象在社会上根深蒂固,致使社会对法院工作以偏概全,不能正确认识,只有要信访案件,就会先入为主,认为法院工作肯定存在问题。一些舆论宣传存在不当引导,不能客观公正地对事件进行报道,客观上误导了某些上访群众。

  六是多头交办重复交办,没有统一处理评价机制和机构。由于接收信息的渠道和来源不同,加之公正标准具有多维性和主观性,使法院内部和系统外相关部门对信访案件的评价时常不一致,缺少统一的权威评价机制,也没有统一的处理机构。这一方面模糊了当事人的判断标准,使当事人对法院终审判决的权威性产生怀疑;另一方面使信访理由的确认、无理访的处理和信访案件的终结等工作失去了考量依据。

  二、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研究解决问题的新思路

  涉诉信访工作是长期工程,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彻底解决。总结新时期信访工作特点和工作经验,剖析信访问题成因,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保障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保证信访渠道的畅通。解决涉诉信访难题,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是关键,为此要采取有力措施,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涉诉信访渠道。一是信访渠道公开化。法院要向社会公布法院信访接待的电话、时间和地点,为信访人向法院反映情况、咨询、申诉和申请再审提供便利。二是加强来信处理工作。改变过去“重接访,轻来信”的观念和作法,建立来信登记、分析、摘要制度,对群众正常来信,要及时回复。对于已经转办的信件,处理后及时通知群众。通过及时、准确处理来信,引导群众通过来信方式反映问题,减少越级上访,减轻上访压力,形成良性循环。三是加强申诉复查工作。坚决贯彻依法纠错原则,抽调专业素质较高、政治素养较好人员组成申诉复查案件合议庭,专心研究信访案件特点和规律,丰富办案经验,提高申诉复查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二)加强沟通协调力度,构建信访联动机制。做好新形势下的法院涉诉信访工作,必须实现齐抓共管,构建人人参与、上下联动、横向联合的“大信访”工作格局。一要抓好法院内部联动机制建设。要加快案件流转速度,为审判庭争取更多的审理时间。审判庭要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加强释法明理。要穷尽各种执行措施,使当事人最大限度地实现诉讼效益。以严格的诉讼程序、高质量的裁判、平等自愿的调解、有效的执行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案结一件,稳定一片。法院各部门在各负其责,依法审判的同时,注重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尽可能地把容易引发上访案件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二要抓好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联动机制建设。完善信访案件交办督办制度,上级法院要对信访案件及时交办,定期督办,确保在最短期限内结案;对于重点信访案件和上访老户,实行上下级法院联合听证制度,减少解案件中间环节,加强对信访听证案件的指导,确保听证质量;继续坚持法院领导包保信访案件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上下级法院领导双层包保,及时沟通和反馈,便于相关领导和部门督促。三是抓好法院与其它部门的横向协作。在这一环节中,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信访部门应发挥领导和管理职能,建立辖区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联动机制,积极协调法院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关系,合力解决涉诉信访问题。作为法院,要加强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等机关部门的横向沟通,将上访人员情况及时报送,便于上级了解真实情况,作出正确决策。对有重大社会影响、重大越级重复信访案件,由法院与由相关部门共同接访,架构涉诉信访沟通平台,及时交换信息,沟通处理意见,完善处理措施。

  (三)注重实效,完善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机制。“事要解决”是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关键,存在的问题必须得不到解决,一切都是空谈。处理机制的完善,既包括对有理访案件的纠正,也包括对无理访案件的处理以及对无理缠访和闹访人员的惩处。一是对有理访案件的纠正。对当事人上访的案件,凡是属于法院或法官原因使当事人的权益造成侵害,或因审判纪律、审判作风问题引起当事人上访的,应当确认为有理访,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纠正,该重审的重审,该赔偿的赔偿。实行责任倒查制,对有理访案件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视其具体情况和情节的不同,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工作岗位、停止审判工作等不同处理。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根据不同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和领导的失察、失管、失职等责任。二是对无理访案件的终结。凡是经审查,法院和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无差错,而当事人仍然缠诉缠访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确认无理访。最终被确认为无理访的案件,作出终结意见书,将意见书报送当地人大、政法委、信访办等相关部门。同时,争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正确的舆论氛围,遏制不法上访现象。三是对无理闹访的惩戒。对法院作出终结决定的涉诉访案件,当事人继续上访的,各级法院和信访部门不再受理其申诉请求,由**终结程序的法院会同当事人所在地法院及有关部门做好稳控工作。如果当事人仍然继续违法上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或社会秩序的,可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其行为违反《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源头治理,完善涉诉信访的预防监控机制。从源头抓起,做好涉诉信访案件的预防工作,是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所在。一是加大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力度。对未结案件要全面梳理排查,建立详细的档案资料,纳入信访工作日常监督管理,并对责任单位进行交办,要求限期办结。二是加强领导接待和干部下访制度。领导接待群众来访,直面矛盾,解决问题,疏导情绪,有利于化解矛盾,提高决策水平;干部下访能够了解社情民意,督促指导推动信访工作的落实。三是完善监督考评机制。坚持重点督查和一般督查相结合,上级督查和自查相结合,案件质量检查与纪检监督检查相结合,科学设定信访工作考评标准,将息访率与服判息诉率纳入考评范围,按各院工作业绩评定,以科学的考评标准发挥激励作用,激发处理信访案件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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