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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瓮安“6•28”事件谈利益表达机制建设

发布时间:2011-02-26 11:00:42更新时间:2021-03-23 13:55:30 1

  由瓮安“6•28”事件谈利益表达机制建设

  颜建华

  永兴县委党校湖南省郴州市423300

  2008年6月28日下午,贵州瓮安县突发一起群体性暴力事件:当地约200人冲击县公安局、县委、县政府、县财政局与县民政局行政大楼,上万群众围观,大楼被不同程度焚烧,另有多辆汽车被烧毁。这起事件给中国社会留下一个巨大问号,需要人们思考,从中吸取教训,以尽量避免以后发生类似事件。

  一、“瓮安事件”折射利益表达机制存在的问题

  “瓮安事件”由一起单纯的民事案件酿成一起严重的打、砸、抢、烧群体性事件,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认为其深层次的原因是一些社会矛盾长期积累,多种纠纷相互交织,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及时有效的解决,如矿群纠纷、移民纠纷、拆迁纠纷突出,干群关系紧张,治安环境不够好。这些问题的存在相当程度上折射出利益表达机制的缺陷。

  (一)现有利益表达渠道不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特定社会利益格局逐渐解体,社会利益发生了急剧分化。近年来,从各种渠道体现出来的公众利益诉求的数量日益增多,增幅越来越大。作为诉求表达的一个传统渠道,瓮安县信访量在2006年以前连续4年保持了持续攀升,近两年虽然有所回落,但仍保持在一个高位状态。

  面对汹涌而来的利益表达潮,单一的利益表达渠道通道拥挤,难以负荷。2008年5月,我们在永兴县人民路社区和滨河路社区做了一项社会调查,结果显示,有超过半数以上(54.8%)的公民表示在表达意见、反映问题时感觉“不方便”,仅有2.8%的人感觉“非常方便”。造成“不方便”的原因首先是“渠道少”,其次是“不知有何渠道”,分别占被调查人数的39.28%、37.5%。人民群众重要的利益表达无法进行,许多合理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反映,屡见不鲜、屡禁不绝的越级上访现象就是利益表达渠道不足的突出表现②。

  (二)现有利益表达渠道不畅

  由于公众利益诉求的爆炸式增长,现有渠道表达不畅的状况日益突出,出现了由于表达渠道堵塞而使矛盾激化的情况。石宗源所说的瓮安县政府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这些事情,又有过多少是被报道出来的呢?利益表达渠道不畅,导致近年来一些过激的甚至非法诉求行为方式有明显增多的势头,突出表现为群体性越级上访、闹事、斗殴和冲突,对社会秩序稳定和政治安全的破坏性影响较大。瓮安“6•28”事件由小闹大,无直接利益冲突者纷纷加入,成为典型的社会泄愤事件就是很好的警示。

  (三)部分群众利益表达方式不当

  当前,公众利益诉求的方式在合法性、公开性和透明性上还明显不足。非理性的利益表达方式也就是情绪型的利益表达方式,往往以宣泄情绪为基础进行利益表达。弱势群体在利益要求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进行表达,或表达的利益要求经常得不到满足时,他们中间的一些人能会采取非理性的方式以求引起社会的关注③。如取静坐、集体上访、非法举行集会游行、围堵和冲击党机关等方式来宣泄不满情绪。瓮安“6•28”事件过程中就发生了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瓮安“6•28”事件3天后,7月1日在上海又发生了杨佳袭警案。与瓮安事件相似之处是杨佳与被杀的6名警案并无直接利益冲突,他只是用这种极端的泄愤手段来表达自己的不满。

  (四)现有利益表达效率不高

  长期以来,政府视“下向表达”,这种表达是命令式的,往往不被民众正理解和接受,民众的个性主义受到排挤,形成了逆来顺受的性格,造成民众的表达积极性不高。市场经济发展,促使人们的平等意识、参与意识不断增强,但是民众利用制度化参与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向政府施加影响的情况却不容乐观。2008年,我们就此问题在永兴县开展了调研,结果表明:80%以上农民没有利用过“向行政领导和党的机关反映问题”,“请人民代表代为反映”,“以及通过新闻媒介披露和呼吁”这样的公开的和制度化的参政渠道。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更需要“横向表达”即平行交流。在互联网时代,大量信息自由传播,更需重视“上向表达”,从民众的角度而不是从政府的角度出发。这样,双方易达成一致。

  三、瓮安事件呼唤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党代会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指出,要保障人民的“表达权”,表明了党中央对民众利益表达问题的高度重视。瓮安事件也在警示我们:建立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利益诉求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完善原有利益表达架构,发挥人大、政协的主渠道作用

  首先,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为了确保当选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利益代表关系,要改革人大代表选举程序,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选举过程要引入竞争机制。推选人大代表的标准主要是参政议政的能力及是否有为人民讲话的胆量和献身精神,按照这个标准推选人大代表,才能增强其实质性功能。同时为了使人大代表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深入群众、了解民意,应改变目前人大代表普遍兼职化的状况,实行专兼职相结合。针对农民人大代表比例太低的问题,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当选代表要深入了解、搜集广大选民的利益诉求,然后凝聚成有水平有分量的提案,有效地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表达广大农民、农民工、下岗职工和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要求。要制定选举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选举计票程序及违法的处理程序等。

  其次,要坚持政治协商制度,发挥人民政协的利益表达功能。对于政协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提高参政议政实效”。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创造政协委员联系群众、为公益代言的机制。近年来,不少委员自身也作出了很多宝贵的探索,如开设博客表达意见、征求议案等。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协的作用,应制定《人民政协法》,明确规定政协的地位、作用组织形式、工作程序等问题。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政协委员在政协各种会议上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

  (二)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构建利益表达的桥梁

  我们应建立健全各类社会组织,使其成为党和政府的协作系统,变政府的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应鼓励社会组织的积极发育和多元化发展,而不应为社会组织的发展设置层层阻力和障碍。目前,“三农”问题、农民工、流动人口、城市“拆迁户”等社会问题之所以迟迟难以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和这些群体没有一个真正能为自己争取自身权益的“代言人”有关,即缺少相应的组织和机构反映和维护他们的利益,造成在公共政策决策中丧失话语权。还需要在制度层面上保障和规范社会组织的职责与权利,使相应组织在通过法律规范自己行为的同时,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利益表达。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即使有相应的组织机构维护群众的具体利益,但是其行为必定会受到极大限制。因此,在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方面,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任重而道远。

  (三)开辟新的利益表达渠道,打造利益表达新平台

  首先,要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在新时期,我们要特别重视新兴媒体——网络的作用。网络近年来更成为新开辟的一条民众利益诉求的直接表达的重要途径,上网比上访等传统形式更便利、更迅速。通过论坛、网络新闻评论、官员在线问答等多种形式,近两亿网民或倾诉、或建议、或批评,中央和地方各级官员也都越来越重视收集网络舆论,乃至直接上网、公开发帖、在线回答问题,与网民互动。

  其次,要大胆尝试开辟新的利益表达渠道。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并进行多种尝试。一些省市连续开展了社会评议机关作风活动,请基层的同志对随机抽样的省直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在湖南郴州,已经通过设立“市长热线”、“市长信箱”、“县长热线”等联系群众的方式,拓宽了反映群众声音的渠道,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对于这些新兴的表达渠道,若被实践检验为科学有效,就应当和现有制度资源一样被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再次,党和政府应为各社会阶层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社会的冲突来自利益的矛盾,而非来自利益的表达。利益表达是宣泄情绪的手段,如果有一套制度化的表达程序来规范利益表达的依法进行,就能有效地舒缓社会紧张关系。“瓮安事件”表明,在利益表达的问题上“堵不如疏”。为了保证公众利益表达的民主化、科学化,要建立健全民众利益表达的基本制度,如民意调查制度、听证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协商谈判制度、听证会制度、公民投票制度等。

  (四)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多元的利益诉求离不开广泛的公众参与。“政治参与就是民众表达自身愿望和要求的过程,其目的在于影响政府作出符合自身愿望和利益要求的社会分配政策。”④事实证明,公众参与度越高的国家,其社会越稳定,社会氛围也越和谐。

  对政府而言,需要做的工作,一是要更多地开放体制内表达渠道,加大公众对公共事务的参与程度。认真倾听和重视那些弱势阶层的利益表达,是避免发生社会过激行为的预防手段。因此要积极探索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形式和渠道,逐步推进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二是要引导公众以合法和理性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要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同时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形成良好的导向。利益表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多方面的意义,所以,我们必须把健全和完善利益表达机制纳入有序的政治过程。近年来,各地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如开辟了民主恳谈、价格听证、决策前的民意调查、人民意见征集、市民评议政府等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的新渠道。

  [参考文献]

  ①王春福:构建和谐社会与完善利益表达机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6,(3).

  ②卢斌:当代中国社会利益群体分析[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105.

  ③赵士红: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J].学习论坛,2007,(4).

  ④贾品荣:应畅通公共利益表达机制[N].中国经济时报,200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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