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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发布时间:2011-02-26 12:04:25更新时间:2011-02-26 12:04:25 1


   党中央做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部署,这一新命题的提出,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职责就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一个社会,只有实现了公平正义,才能稳定,才能谈得上和谐。为构建和谐社会努力,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神圣职责,应当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在构建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上有所作为。
  一、坚持严打严治,大力构建公正有序的法制环境
  作为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的重要方面。要着眼于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切实提高发现、防范、控制、打击犯罪的能力。把“严打”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期方针,毫不动摇地贯彻到批捕、起诉工作中去,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继续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流氓恶势力犯罪及有组织犯罪、“两枪一盗”等侵犯财产性犯罪,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坚决依法惩治各类扰乱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防控体系建设,落实好检察环节的各项综合治理措施,要注意发现可能造成突发性事件的苗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群众排忧解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平安东平”建设。
  二、履行监督职能,大力构建廉洁清明的政务环境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检察机关处在反腐败斗争的最前沿,必须当好排头兵。要把查处职务犯罪作为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任务和根本要求,作为监督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效途径。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等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同时,对那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拉拢腐蚀干部、危害严重的行贿犯罪,要坚决依法查处。提高发现案件和侦破案件的能力,提高办案质量,所查办的案件要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用查办打击犯罪的实际效果扩大检察机关的声威,用加强检察机关的能力建设,为地方经济发展创造清明和谐的政务环境。
  三、强化服务意识,大力构建公平诚信的经济环境
  要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同公安、工商、烟草专卖、文化稽查、质量监督、食品卫生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协商解决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认识,协调行动,推动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深入开展,依法维护诚信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的研究,积极开展单位的个案预防。配合有关部门,针对公共投资和公共建设项目以及案件多发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专项预防和行业预防。积极开展预防对策研究,运用检察建议推动有关单位、行业建立内控机制,运用典型案例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优先查处、从严惩处体制改革或企业改制中利用职权扰商、坑商、滥罚款、乱摊派等利用职权违法犯罪,违法招标投标、私分国有资产等案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注意讲究办案方式方法,文明办案,慎重处理国企改革中出现的违法犯罪案件,防止负面效应,平等对待市场主体,做到不轻易传唤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轻易查封、扣压企业财产,不轻易冻结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账户,正确处理好履行检察职能与服务大局的关系,为地方经济发展营造和谐公平的市场环境。
  四、努力化解矛盾,大力构建健康发展的社会环境
  及时处理集体上访,要把处理集体上访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工作来抓。凡到检察机关集体上访的,都要热情接待,在做好耐心疏导、稳定情绪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积极受理,查明事实,依法**。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要耐心做好说明解释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把工作做细做实,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当地,防止越级集体上访,特别是越级进京集体上访。对重大集体上访,检察长要亲自过问,协调处理,并及时向区委和上级检察院汇报。做好刑事申诉案件息诉工作。要严把**刑事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保证办案质量。对经过复查,认为是错案的,要坚决依法纠正,特别要加强自我纠错能力。要将息诉工作贯穿于**刑事申诉案件的始终,坚持与申诉人“两见面”制度,即立案复查案件时与申诉人见面,耐心听取申诉理由;作出复查决定,送达决定书与申诉人见面,依据事实和法律说明理由,做好息诉工作。对于复查纠正的刑事申诉案件,除当面送达复查决定书外,还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善后工作。注意发挥不起诉制度在惩戒违法行为、稳定社会关系中的作用。对因邻里纠纷、民间琐事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坚持疏导方针,注意化解矛盾,对主动自行和解、民事赔偿问题得到较好解决的,依法决定不起诉,减轻当事人的诉累,稳定社会关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审教结合,审防结合,着重进行预防再犯罪教育,激发起悔过自新的内在动力。对犯罪情节严重的,及时提起公诉,使其通过审判受到教育和惩罚。对以强欺弱、以大压小、抢劫少数财物等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帮教条件好的,依法决定不起诉。
  五、转变执法理念,大力构建公平正义的人文环境
  一个法制社会里,司法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它不仅要依法打击犯罪,还要依法保护所有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它要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保证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办案中,不仅要体现公正、又要体现人文关怀,体现现代执法理念。一方面要依法打击犯罪,另一方面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要牢固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打破有罪推定的思维定势,克服“宁枉勿纵”的陈旧思想,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公平执法。要把执法为民的观念落实在检察工作当中。检察机关的权力来自人民,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严格公正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把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此,在执法活动中,要克服就案办案的观点,牢固树立大局观念,随时了解社情民意,随时修正工作的各种不符合群众利益的做法和主张,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特别是我们的窗口单位,更要重视群众最直接的利益,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涉法上访等人民内部矛盾,而这也是目前我们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上访者大多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可能会使部分群众与政府离心离德,甚至成为影响稳定的重要因素,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用自己的工作,努力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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