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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阶段造价纠纷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经济论文

发布时间:2011-02-26 11:56:05更新时间:2022-03-09 15:47:42 1

  建设项目竣工结算阶段造价纠纷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谢育勤

  (广西桂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03)

  摘要: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对工程造价因多种原因经常会产生纠纷,对于这些纠纷应客观、公正地处理并加强预防。

  关键词:工程造价;纠纷;原因;对策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不仅是核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建设单位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依据,更是承包商最终利益的体现。因此,竣工结算涉及到业主、承包商双方的经济利益,双方以合同、招投标文件及相应的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施工过程形成的文件资料为依据、计价定额为基础,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双方不可避免地在工程竣工结算过程中产生分歧和纠纷。

  工程造价纠纷之所以多发生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这是由建设项目的特点和特殊计价方式决定的。加上建设项目生产周期长,施工环境影响因素复杂,施工工序繁杂等因素,使得竣工结算纠纷带有普遍性。研究这种现象,及时制订对策,对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监督,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

  一、造价纠纷产生的表现及原因

  1、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不规范

  按照我国有关建设法规要求,招投标不受地区、部门、行业的限制,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合理选择价优质高的施工单位。有些业主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政策法规,擅自采取私下议标方式并提出如带资或垫资等一些苛刻条件。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施工单位为承揽到工程不得已而违心承诺;由于在前期工程中拖欠了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业主直接指定承包商或分包商,更有甚者搞假招标,给将来的工程竣工结算埋下了隐患。

  2、合同条款不严密引起的纠纷

  表现为合同约定使用某一定额,工期内定额变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有压级压价现象(合同已约定),结算时能否按规定给予改正;合同中未约定或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引起纠纷。如远征费、包干系数、配合费等。

  3、对设计(施工)变更的纠纷

  变更无正规图纸或内容不清楚造成计量困难;现场签证内容不实,数量不清;变更计价细则不确定或没有按合同要求提供相应的费用变更。

  4、对工期的纠纷

  合同压工期是否合法,因为甲方压缩工期造成乙方人、财、物等费用的增加,如何补偿;设计或施工变更,工期如何调整;拨款不及时,影响工期如何计算;因第三方干扰施工,延误工期,责任识别。

  5、对材料价格的纠纷

  双方未对材料价格预先商定,建设方指定材料,未确定结算价格。

  6、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

  优质是否优价,建设方认为,我要的是合格产品,施工方创优是单方行为,由此增加的费用不应由建设方负责;建设方肢解发包工程项目,引起质量责任纠纷及价款纠纷。

  造价纠纷产生的原因,一是订立合同草率,不规范,内容不完备,甚至留活口,为工程结算留下隐患。二是不严格按合同条款履约,不按时拨付工程款,擅自将工程肢解发包给第三方,甚至无资金项目,打空手道,自然引起造价纠纷。三是设计变更普遍。增加面积、改变用途,为躲避有关规定,不经设计单位出图,自行设计,自行施工,签证混乱,诱发造价纠纷,工期争议增加。四是施工期间建施双方关系融洽,不把补充协议、签证、价格当回事,随意赶工期施工,更改材料和施工标准,不确定价格,或遇特殊施工环境施工不补充协议,一旦算起账来无法接受。

  二、处理造价纠纷的对策

  工程竣工结算阶段产生造价纠纷有其特殊性,应遵守如下原则进行处理:

  1、维护合同条款原则

  发包单位的要求超出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合同生效,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应遵守合同条款。这既体现了合同的严肃性,也支持了合同订立当初双方的共同意愿。按照这一原则,对于中标价虽然发生了压级压价现象,双方已在合同中认可,就应维护合同中确定的取费标准或价款。如:合同中约定,施工期间出现的政策性调价,不再调整,也应该看做双方认可,予以支持。工程中一些项目,双方商定了单项价格、人工费标准或材料的价格,虽与定额价有出入,也应该给予认定,因为属于双方的约定,就不应受定额价的限制,这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重事实、重证据原则

  由于建筑施工受环境条件的限制,施工周期长,材料品种多,工艺复杂,出现价格争议或纠纷是不可避免的。有些内容,合同中也不可能预见的,这就要求重事实,重证据,按实际发生处理。事实和证据包括:补充协议、现场签证、实物量。有文字证据,依照文证处理,没有文证的以现场实测实量为准,如:拨款不及时,延误工期,应当以银行实际拨款日期减去合同约定的拨款日期,计算延误工期。若规模扩大、面积增加,影响取费标准和工期的,就应该重新核定。因设计或施工变更,发生增减工程量,应该分别计算出增减额后据实调整合同价款。

  3、坚持公正公开原则

  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原因比较复杂,切忌偏听偏信,凭一面之词妄下结论。公平公正的重点是:调查取证公开,内容结果公开。如建设方指定材料或供应材料,这在施工过程中比较普遍,双方往往对材料价格和结算办法没有约定。这需要细致的调查取证,对建设方供应的材料,必须坚持进入直接费,参与取费的处理原则,这有利于维护工程费率的完整性,合理性;又如环境部门收取的噪音费,因第三方干扰引起的误工、工期延误等应由双方约定条款执行,未约定的应由建设方负担。

  4、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指在国家政策、法规许可条件下的公平竞争,这是发展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也是改革建设工程产品价格的必然趋势。按照这一原则处理工程造价纠纷,有利于促进工程计价方式改革,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在处理定额缺项计价时,应当尊重建设、施工双方约定的补充单价,而不必强求执行第三方制定的补充定额、指导价。在处理包干系数、远征费问题上,若双方约定不计取,或没有约定,就不支持计取。如法定利润、临时设施费等,若双方约定少取或不取,也应予以支持,体现费用竞争原则。实际上,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主动提出降费让利比较普遍。

  三、造价纠纷的预防

  工程造价纠纷多发生在竣工结算阶段,主要由于工程与其他商品相比,具有生产周期长、生产条件差、产品个性强、交工才算账诸多特点,发生争议、纠纷是客观现象。主观上也有与建施双方合同意识差、签证草率、项目资金不足、拨款不及时、压级压价、工程肢解分包、质量粗制滥造有关。从工程造价管理角度,减少造价纠纷应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对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

  实行合同审查制度,纠正不规范、不完备合同,推行标准合同文本。

  2、加强建设法规的宣传

  建设、施工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草率,履约意识淡薄,施工决策随意,这是引发纠纷的根源。只有加强造价法规的宣传,提高大家的合同意识、法律意识,才能减少经济纠纷。

  3、出台约束建设方行为的强制性法规

  就目前来看,出现纠纷的主要责任在建设方,比如建设资金不足,无法及时拨付工程款,开工后随意扩大规模,工程肢解分包,合同外摊派施工,垫资施工,工程完工后拖欠工程款等。应明确处罚方式或约束双方的行为,减少造价纠纷。

  4、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造价监督管理

  施工过程也是工程造价的形成过程,造价管理人员必须了解和熟识,应当配合项目管理师、监理工程师督促建施双方对施工变更、建材采用、隐蔽工程验收、特殊项目、施工配合、施工工艺、进度款拨付等内容,及时**签证和价款变更资料,为避免纠纷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卞丽霞.竣工阶段建筑工程造价存在的问题与控制[J].新疆有色金属,2009.1.

  [2]周向京.浅析造价咨询公司如何帮助业主做好项目竣工结算工作[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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