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刑法论文

刑法论文发表:略谈建立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1-02-26 10:06:11更新时间:2021-02-23 14:49:42 1

  略谈建立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任昊丽

  石家庄铁路运输检察院河北050004

  【摘要】建立量刑建议权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文章从体现合法性和实现价值利益两个方面概述了建立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

  【关键字】量刑建议权、公诉权、法律监督

  近些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改革的深入,司法公正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为更准确地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在刑事公诉中积极探索并逐步开展量刑建议制度。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又不断丰富和发展,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刑事诉讼理论上也对其进行了更深入的探索和总结,使量刑建议制度更具有活力。本文从建立量刑建议权必要性方面展开探讨,从合法性、合理性和价值基础两个方面详细阐明建立量刑建议权的优越性和必要性。

  一、建立量刑建议权的理论探析

  (1)建立量刑建议权具有合宪性与合法性理论。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从上述法条可看出检察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能行使检察权,而检察权中公诉权为最重要的权利,其中它包括量刑建议权和定罪请求权,即检察机关可当然的行使量刑建议权,在庭审中,公诉人对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两个问题说明自己的观点。所以,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具有合宪性与合法性基础。

  量刑建议制度在我国虽是一种新发展的事物,但随着我国法治进程不断的发展,量刑建议制度已在全国开始逐步推行,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们应当看到,在公诉实践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取得的经验又帮助进一步深化量刑建议理论的水平。因此,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制度的存在价值充分体现了合理性。

  (2)建立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全面行使公诉权的具体体现,对刑事诉讼理论的不断深化。

  公诉权的本质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又称求刑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罚,包括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式等方面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的要求。在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的相互关系上,前者是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延伸和归宿。而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刑事责任的追究,检察机关只是单一的行使了定罪请求权,概略性提出要求,导致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上与审判机关分工不均衡,监督制约不够,以至于长期以来量刑问题都是由法院一家所掌握,这就出现了“许霆”案等类似案件。为了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应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的完善,真正赋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当然,公诉人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应当说明充分的理由。理由应符合基本的法律理念、法律依据和法律社会伦理道德等。因此,量刑建议权使检察机关在刑事责任追究的意见上真正实现了实体化、具体化。

  (3)建立量刑建议权是符合人权保障的宪政理论。

  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具有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终极意义,这是现代宪政理论重要体现。一方面,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在客观上是对法院裁决的监督。法院裁决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救济手段,因此法官的裁判权就成为国家最具权威的权力之一。法官的权力如果被滥用,对社会秩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伤害是难以弥补的。量刑建议权本身所体现的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权的监督以及公众对司法过程的的关注与监督,这一制度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重要手段之一。另一方面,量刑建议权作为公诉权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追诉权,也是对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被害人及其所赖以生存的正常的社会秩序的保护。因此,建立量刑建议权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符合宪政基本理论。

  二、量刑建议权的价值基础

  (1)建立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利益。

  首先,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对于量刑都是较为模糊的,只是认为这是法院的事情,自己只有听从的义务。在刑事诉讼理论中,被告人的辩护权利不仅包括是否有罪,而且还包括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的权利。被告人不仅应当就自己是否有罪以及犯了何种罪进行辩护,同样应当就自己将会受到何种处罚、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在判决之前具有知情权与辩护权。但是,上述权利的实现必须以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的存在为前提。否则,被告方则无法就量刑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只有被动地接受法官通过自由裁量得出的量刑结果。这样必然剥夺了被告人对量刑幅度的辩护权和知情权,也不利于量刑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与公信力。其次,在我国实践也会经常出现检法一家的现象。在这样的状态下,就容易忽视被告人的利益。如果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可以使被告方的辩护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增强了控辩式诉讼的对抗性,法官通过庭审广泛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定罪量刑在“暗箱”操作中进行,从而让社会对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量刑作出一定的监督,客观上也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利益。再次,被害人是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他们的诉讼地位反映了一国诉讼制度的发育程度和价值取向。近年来全国展开的刑事和解制度,则是有效考量了被害人权利保护及其追诉意愿,被害人诉讼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重视,但还是能明显感到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不足。因此,在定罪阶段应考虑被害人的意愿。由于犯罪所遭受的痛苦或对被害人造成的创伤大有区别,而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他们的意愿,充分反映了个案的社会危害性,也使量刑更体现刑罚的个别化。

  (2)建立量刑建议权制度有利于提高宣判率的准确度,避免不必要的抗诉或上诉,浪费法律和社会资源、

  量刑是否适当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被告人提出上诉的理由之一。如果控方或者辩方若是对量刑的结果不满,都可以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或权利,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或上诉。而实践中有不少案件检察机关都是以量刑失衡提出了抗诉或是被告人提出上诉。而建立量刑建议制度使法院能够事先预测检察机关对案件的法律措置或了解被告人的对量刑的意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在法院作出判决决定前检察机关明确提出了量刑建议或被告人说明自己的意见,可以使这一问题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进行争这样使法院在了解控辩双方的基础上进行量刑就有了适当的标准。这样减少了不必要的抗诉或上诉,大量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和讼诉成本。

  (3)建立量刑建议权更好的限制和制约了法院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公平、公正。

  量刑建议权遵循的现代诉讼中的不告不理原则,依据这一原则,审判的内容不应当超过起诉书的内容,应以起诉书中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为限,展开审判工作。否则,就违背了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会给具体的刑事审判带来十分复杂的情况,甚至混乱的局面。而在长期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或是公诉词中只是涉及到对被告人的基本罪行和“从轻、从重或减轻刑事责任”的这种抽象的量刑建议,而没有涉及到具体的量刑幅度。而具体的量刑幅度是由法院单方根据法律做出。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提出量刑的建议,那么法官就依职权单方面进行了。在我国现阶段法官仍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大量的案件中法官通过运用自由裁量权,对案件进行量刑。对于量刑是否适当检察机关只是事后监督,缺乏事前的指引,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少了“许霆”案。如果在审判过程中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不仅可以在刑罚适用上对法官实施制约,还能减少了良性不适当的现象。因此建立量刑建议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是检察机关加强审判监督的重要渠道。也使之避免“许霆”案等类似案件的再次出现,从而树立良好的法律权威。


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yueqikan.com/xingfalw/25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