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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相关事项介绍运用

发布时间:2018-03-24 11:25:08更新时间:2018-03-24 11:27:02 1

  在当前来说行政管理的范围也是十分广泛的,就拿当前的法学政策来说,行政管理措施也占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以下就是对于行政法学方面的一些介绍。

行政法类论文投稿行政儿科学论坛杂志

  摘要: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是实现行政审判独立的最好选择,更是实现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行政法院,行政制度,行政管理,行政类论文

  一、建立行政法院的理论探讨

  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学界就一直讨论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试图通过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来确保行政审判的独立性。然而,由于受我国固有的审判体制和法院组织系统的限制,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始终处在理论分析的层面而很少在实践方面有所进展。

  推荐期刊:《行政科学论坛》办刊宗旨: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刊载行政学理论研究成果,交流行政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学术交流,为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服务。

  陈有西先生1995年就在《中国法学》发表文章“我国行政法院设置及相关问题探讨”,文章发表之时,《行政诉讼法》已实施四年多,当时,他就分析了行政审判存在的一些问题。文章论述了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建立行政法院的法律依据和可行性。

  他认为,在当时我国已经具备建立行政法院的条件,提出了建立中国特色行政法院的具体制度构想,同时探讨了关于党的领导、行政法院的编制序列、相关法律的修改、行政法院的组成人员的来源、行政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等相关问题,可以看出,在当时,他对于我国行政法院的建立已经具有的初步构想和期许,且论证的理论依据也相当充分。

  应松年先生在其2009年的专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中也表述了赞同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观点。在专着中,作者先论述了我国行政审判组织的概况,进而与国外的行政审判组织进行了比较研究,然后得出需要进行审判组织改革的结论。他认为,法国的行政法院模式不符合我国国情,德国、意大利的特殊法院性质的行政法院比较符合我国国情。

  应在我国单设专门的行政法院,其性质属于司法机关,原来由人民法院行使的行政审判职能全部转由行政法院行使,并且认为,原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内部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应纳入行政法院审查的范围。应设三级行政法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共设10个左右高等行政法院,100个左右中等行政法院。可见,他已经就我国行政法院的建立给出了具体的模式选择与组织形式,但在行政法院的组织形式上,虽确立了其独立的专门法院地位,但在行政区划上并没有突破对行政法院系统的束缚。

  马怀德先生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这一问题上有诸多着述,在其论文“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目标:设立行政法院”中,他论述了在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以及建立行政法院对于行政争议解决和畅通民意的重要意义,分析了现行行政审判体制的现状,道出了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而认为,改革行政审判体制的路径选择就是设立行政法院,建立行政法院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专家学者就我国建立行政法院的一系列论述、探讨,为加速我国的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建立行政法院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制度基础。

  二、建立行政法院是行政审判体制改革题中应有之义

  (一)建立行政法院有助于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建立,能够有效排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逐步改变司法权相较于行政权的弱势地位,以法律约束公权力,树立司法权威。同时,行政法院能够有效、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凸显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平等法律地位,这势必使行政相对人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司法体制的信任,使人民群众相信法律,愿意走进法院解决行政争议,从而更好地控制和监督公权力,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建立行政法院是推动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20多年后的今天,新行诉法已经出台,行政审判体制改革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鉴于行政诉讼对于审判机关的独立性要求很高,改革的关键仍然在于要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只有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诉讼固有的难题,防止因行政权干预导致的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从而真正解决行政审判改革的核心问题。

  (三)建立行政法院可以优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在现有的行政审判体制之下,许多行政争议得不到有效、公正的解决,从而使行政相对人失去对法院和司法的信任继而走上信访的道路,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大量的行政争议不走正当的司法程序,信访案件堆积,也会给社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而建立独立的行政法院就可以排除行政权的干预,使绝大部分的行政争议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让人民群众“信法不信访”。这样就优化了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使行政诉讼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常态化途径,进而使行政争议解决走上良性循环发展的道路。

  (四)建立行政法院可以有效审理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也使得其专业性、多样性表现得日益明显,而普通法院中的行政庭及其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的时候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因为它需要一支专业的法官队伍来审理专业的行政诉讼案件。建立行政法院可以对行政法官的专业性和实际行政经验提出更高的要求,有助于培养和遴选出专业的、富有经验的行政法官。同时可以加强对行政法官的管理和选任,避免行政体制对法官的束缚和干预,更凸显出行政法官的独立性。另外独立的行政法院体系可以防止专业法官的任意流动,从而提高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

  (五)建立行政法院可以探索对地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

  在我国现阶段,抽象行政行为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对象,但是地方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函需司法监督。然而实现对地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唯有建立脱离地方行政体系的独立行政法院体系才可以做到。借鉴国外的行政法院制度经验,我们可以探索行政法院对地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专门的行政法院的审查可以提高地方决策的合宪性、合法性、科学性,突出司法权对于行政权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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