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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今后教师评职称将与岗位聘用挂钩

发布时间:2012-11-13 11:17:46更新时间:2012-11-13 11:21:53 1

11月11日,记者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兰州市日前正式下发《兰州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兰州市将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

范围包括在编在职学校及校外教育机构

改革试点重点围绕拓展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机制,创新评价办法,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此次改革试点的范围包括:在编在职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的教师;少年宫以及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校外教育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民办学校)可参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改革试点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过渡阶段,兰州市将确保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过渡工作于2012年11月底以前完成;第二阶段为评审阶段。兰州市将于12月份安排评审工作,各学校按照新的评审条件申报材料。

建立统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此次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革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统一职称等级和名称,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统一后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职务名称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中级职务名称为一级教师;高级职务名称为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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