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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报送2022年度律师、公证员、法医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5 09:32:21更新时间:2022-10-15 09:32:21 1

  关于报送2022年度律师、公证员、法医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现将我省2022年度律师、公证员、法医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司〔2020〕99号),《山东省公证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鲁司 〔2020〕100号),《山东省法医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鲁司〔2020〕101号)。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提取近五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二、评审范围

  (一)凡在我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二)在我省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我省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上述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三)外省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我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需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交外省省级职称综合管理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中央驻鲁单位和外省国有驻鲁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才,如需在我省申报评审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主管部门开具委托函,相关程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四)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三、申报程序和路径

  律师、公证员、法医技术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申报实行个人网上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呈报部门复核呈报的申报程序。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含电子材料和《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经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呈报部门上报至“山东省律师(公证员、法医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审核。

  (1)申报人员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登录方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服务大厅—系统快捷入口—山东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填报,使用本人身份证号注册账户,依次填写个人信息、上传证明材料,连同其他纸质材料报所在工作单位审核。该系统登录页面有“常见问题”和“下载资料”栏目,申报人员可查看和下载“系统使用说明书”。

  (2)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需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依次逐级建立申报路径接收申报人员材料,并进行审核和上报。呈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山东省律师(公证员、法医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申请路径,上报申报人员信息。以往年度已经建立申报路径的,无需再建立路径。

  (3)申报人员填报信息要求:

  ①基本信息:身份证正反面置于一张图片上传;

  ②学历学位信息:准确填写并上传原件扫描件。评审依据学历应为国家承认的学历,并提供学信网验证码;

  ③现职称:准确填写并上传现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书的原件扫描件;

  ④现任(含兼任)行政职务:准确填写并上传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

  ⑤考核情况:填写任现职以来近五年的考核情况,并上传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⑥工作经历:准确填写自参加工作以来的工作经历情况,并上传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

  ⑦取得现职称以来的代表性成果及受奖情况:课题、专利、获奖、论文著作、其他总共不超过15条,并上传原件扫描件,不允许填写取得现职称以前和无原件的成果及奖项;取得现职称以来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作品:论文需上传体现刊号的期刊封面、目录、原文,著作需上传封面、编辑人员页、目录页、内容页等;“时间”填写期刊或著作的出版时间;

  ⑧取得现职称以来主要专业技术工作成绩及表现:需填写本人取得现职称以来主要业务成绩;取得职称年限计算到2022年12月31日;

  ⑨社会兼职:如实填写参加学术团体及社会兼职情况。

  上述材料的发表时间应在呈报材料的截止时间内,超期的不予认可,不予受理。

  (4)纸质材料要求:

  ①《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原件一式3份,复印件10份(A3纸型双面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呈报部门盖章原件)。

  ②报送材料档案袋封面上要清晰注明各种材料详细名称及数量、呈报部门、申报人姓名、工作单位、拟申报职称、申报方式。实际材料件数与档案袋封面目录必须相符。

  ③纸质材料请自留底稿,除代表性卷宗(案例)、书目等,其他材料建议提供复印件便于现场查看。

  (5)其他注意事项

  ①申报系统中填写的内容,均应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上传不全或申报内容填写不全的,由申报人员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

  ②表格中需要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两者皆备,缺一不可。

  ③评审表中的项目不能漏填,无需填写或没有的填“无”,不能空置。

  ④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呈报部门均需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单位账户。

  ⑤人事档案委托代管的,应在“档案托管单位”栏填写法定全称。

  ⑥申报系统上传的证明材料,图像应清晰完整,不可颠倒。涉及多页的,应扫描或用图像软件合成在一页上。

  ⑦联系电话应填写准确。

  四、申报要求及责任

  (一)个人申报。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如:申报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单位、专业科目继续教育等要真实、准确。为保证个人信息准确无误,需及时更新信息采集的个人信息。未采集的信息,个人须据实填报、上传附件,并对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单位审核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负责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单位确定推荐申报职称人员名单后,将申报人员的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三)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并对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推荐及公示情况进行把关。审核通过的,将申报材料送呈报部门复核。

  (四)呈报部门复核呈报。呈报部门负责对个人申报材料的规范性进行复核,经复核合格的,统一呈报办事机构。

  (五)严格审核把关。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严格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申报人,并告知原因。申报人员应及时查看申报材料的审核情况,并接收退回材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六)补充完善材料。办事机构对不规范、不完整的申报材料退回并修改。申报人员应及时查收,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后再次逐级报送。因申报人员未按时修改、修改不全面等个人原因影响评审结果的,后果由申报人员本人承担。

  五、评审费用

  采取网上缴费的方式,评审材料经办事机构审核通过后,评审人员应当及时查看评审系统并按提示自主选择合适的缴费方式进行缴费,过时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申报纪律

  (一)申报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证件及证明,不得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不得有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和人事管理权限予以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评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沟通,及时审核申报人员信息采集和评审材料,积极稳妥地开展评审工作。审核不及时造成的影响由有关单位负责。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严格履行申报人员的推荐公示程序,组织好材料呈报工作,对未履行评议推荐公示程序的,取消参评资格。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各环节相关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理解决,对因不负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各有关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申报材料的呈报工作,办事机构不接受个人申报。

  (五)各有关单位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并从严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七、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网上申报时间:10月15日—11月18日;纸质材料报送时间:11月21日—12月2日,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方式:山东省司法厅组织人事处

  邮政编码:250014

  八、其他

  (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等规定,申报司法鉴定人职称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专业方向初级、中级、高级职称的,可按规定由我省统一委托评审。

  (二)申报主检法医师的,可继续委托山东省司法厅法医技术职务资格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按本通知申报时间报送评审材料。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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