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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论文国家级范文参考

发布时间:2013-11-18 14:50:47更新时间:2013-11-18 14:52:23 1

  摘要:食品安全是全社会广为关注的问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一些疑难问题。对此,笔者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系统研究,以便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本文主要探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等概念的含义以及“明知”的内涵及其具体判断方法。同时还分析本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关键词:食品,明知,犯罪形态

  1979年的《刑法》中没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有关规定。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打击此类犯罪已经迫在眉睫,所以在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中有了关于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规定,其中该决定对本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做出了具体的阐述。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上述规定纳入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的实施有利于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对食品安全方面犯罪的定性与处罚,有了明确和可执行性的依据。

  一、“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界定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对人体具有毒害性,食用后会引起不良反应、损害肌体健康不能作为食品原料或者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物质。如用工业酒精甲醇兑制假酒、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养猪、在饮品制作中加入非食用色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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