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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司法识别

发布时间:2018-10-31 11:42:52更新时间:2018-10-31 11:42:52 1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改革发展,企业和个体签订契约合同在市场主体中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但也因其引起较多的纠纷。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一直被合同法中判断和规定某一合同若干条款效力而受到困扰,因为这是公司法的关键。对此本文则从多方面分析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司法识别,望在此基础上得出说服性结论。

  关键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司法识别

  当前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一直被困扰的问题之一即如何对法律中某一规范性质进行合理有效判定,主要因为在此过程中涉及价值判断、法学方法以及立法语用等多方面问题。而对于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识别和判定也需要进一步综合分析和研究规范类型和法律语言,只有这样才能得出具有说服性的结论。在对公司强制性规范识别中类型化起着基础作用,虽然可能存在不足,然而能便于司法发挥效应,为精准判断提供良好的基础。

  一、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价值

  (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手是很多公司常见情况,具体表现为股东只能有限地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在很多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基本控制资源并根据其作出相应的决策,由此一来公司管理层与股东、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存在较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因而有必要引入强制性规范保护投资者享有知情权。部分散户投资者因缺少经验、分析能力以及信息不灵等不可避免会成为不公平条款章程牺牲品,同时也难以判断各个章程条款对股价产生的影响,即使投资者有灵活的信息渠道,也会受到定价问题等损害,所以有必要提出强制性规范,目的就在于消除不确定因素带来的成本。

  (二)预防投机性个人行为

  公司参与人在公司存续阶段不可能遇见公司日常运行可能发生的事情,所以公司签署的各种合同总是缺乏完善。但公司也是可以永久存续的存在,在此过程中修改和调整公司章程以及治理结构是在所难免的事情,管理层可能会因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则利用其权利和信息方面优势以及股东投票方面存在的缺陷机制而达到预期修改目标。因而通过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司法识别就能控制公司组织和行为,进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目的。

  (三)满足各方面公平要求

  当立法只能满足公平,但无法提升公司运行效率时,无论补充性规范还是赋权性规范都无法不会作用。公司在赋权性规范要求下可以随意安排任何事情,无需顾及立法引导,但对于补充性规范而言,一旦公司股东和管理者认为法律中的补充性规范无法有效满足自身需求以及不利于自身利益,那么就自行安排,自动排除应用公司法。针对此情况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强制性规范对公司行为直接规范才能避免出现上述情况。

  二、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司法识别

  (一)语言辅助功能

  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不同情境中可能会表达出停止某些行为或让别人做事等意愿,通常被表现出意愿除了故意的自我表现或引人注目的信息,还带有告知者应服从的意向。当法律想让民众从事or不从事某种行为目的时也会运用带有祈愿性词语表达。往往运用“不得”、“必须”、“禁止”、“应当”等词语表达强制性规范会凸显法律简洁、严肃、庄重、明快等特点,最重要能唤起大众重视规范内容,促使规范内容实现。所以判断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一种途径即是否出现上述词语,也是一种相对便捷的路径。虽然这条路径较为便捷,但也并非十分可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首先人们可能会因命令式语气而重视内容,然而却无法保证人们是否能准确按照表达者意愿行事。同理而言,运用命令和祈愿式词语表达强制性规范也并不能达到人们遵守规范目的。其次,“应当”、“必须”、“能够”、“禁止”等词语并非如日常运用中泾渭分明,因而将其作为判断依据并不科学,它只能发挥辅助功能。

  (二)个案决定

  功能单纯语言判断缺乏精确性,因而需要在强制性司法识别中引入全新的标准和方法,即个案价值判断。相关学者认为,从开始制定和对外公布法律起就逐渐和时代发展脱节,而法律则犹如机体,应紧随社会生活发展而不断变化并在变化过程中获得成长,由此避免因僵硬化而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公司法强制性规和公司法理论发展有着紧密联系,其中规范紧随公司法外部环境变化而不断变化,所以无论强制法制定多符合条件也被固定于制定法当中,此时就不可避免走上被限制局面。针对上述情况就可寻求立法和判决两种途径,即是法院于法律之际对其含义进行阐述并弥补其存在漏洞,必要时可以制定全新的制度和法律规定,而判决则为司法裁判者针对个案提出法律解释,正式这种解释可以弥补法律因脱离社会而形成的缝隙,从而实现强制性规范目的。

  三、结语

  总之,公司是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主体,其中涉及公司法条文庞大繁琐,即使可以对某项条款的公司性质进行判定识别,然而如何判定条文是否和合同法中部分规定相符合也是一项研究重点。由于公司法涉及更为专业的领域,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所以可以在具体实践中以民法为基础,在不断吸收民法强制性规范的同时对公司法强制性司法识别属性不断细化,由此促使司法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更好地服用于公司。

  [参考文献]

  [1]胡培雨.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司法识别[J].企业经济,2011(7):190-192.

  [2]赵艳.浅析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司法识别的相应途径和方式[J].经济视野,2014(12):159-159.

  [3]张莹.论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识别与适用[J].当代青年月刊,2015(4):18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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