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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记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1-02-26 11:43:00更新时间:2011-02-26 11:43:00 1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开展贷记卡经营行为的合规性,加强信用卡风险控制的有效性,按照省局《贷记卡专项检查方案》要求,我市银监分局对商业银行贷记卡营销行为管理、发卡业务管理、催收行为管理、特约商户管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在贷记卡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值得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高度重视。
  关键词:商业银行,贷记卡,问题,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营销行为管理方面
  有的商业银行未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贷记卡申请表中无安全用卡须知,其他资料也无用卡风险等方面的提示信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给办卡客户使用复印的申请表填写,复印申请表只复印填写栏一面,没有复印领用合约、收费标准、记罚息政策等提示信息部分。
  (二)发卡业务管理方面
  1、贷记卡准入管理不严格。
  2、对学生**的贷记卡没有落实第二还款来源。
  3、为无可靠还款来源的客户发放信用卡。
  4、白金卡授信额度偏高。
  5、对未发放待领信用卡管理不严格。
  (三)催收行为管理方面
  1、对贷记卡催收管理监控手段缺失。
  2、对恶意透支行为未采取诉诸法律等有效措施进行催收。
  (四)特约商户管理方面
  经检查发现商业银行在特约商户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一)商业银行违反银监会规定发展娱乐、**高风险行业为特约商户。
  (二)商业银行特约商户档案管理不规范。有的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
  代码证在协议签署前的审查阶段就已经过期。商户调查审批表填写不认真,要素存在漏填现
  象,部分商户档案中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复印件。
  (三)商业银行特约商户准人资格审查不严格。发卡行与商户协议签订前无注册资本核查,无前一年营业额核查,无前一年利润核查。
  (四)对无收单业务商户终止业务不及时。有的商户从合作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没有发生过业务,银行没有按照要求对其进行清理拆机。
  (五)未按要求核查商户的个人征信情况。商户准人时未进行对中国银联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和个人征信记录进行查询并打印报告。
  (六)不能有效监控贷记卡持卡人异常交易的风险。目前商业银行现有系统二级分行对商户收单业务无法调阅,商户对账需通过外网登录网站输入密码查询。日常均由省级分行负责对大额异常交易监控,发现异常后向发卡行下发风险事件调查函,由二级分行负责催收。
  (七)商业银行特约商户协助套现和疑似套现。
  (八)商业银行未对已开通的特约商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调查,并留存POS机现场调查情况记录。现场调阅检查某商业银行提供2009年7至12月特约商户巡查表共计113张,有3张特约商户巡查表无走访人、走访时间、走访检查结果,有41张特约商户巡查表没有对10项检查内容进行逐一核实记载。调阅2009年以前特约商户巡查表,也不能提供,经查,提供的2009年7至12月巡查表为后补。
  (九)商业银行特约商户档案资料不齐全、不合规范。在特约商户档案资料中无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件、开户许可证上未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十)未严格按照规定手续费比率收取特约商户手续费,而是将商户类型改变执行低回扣率来营销商户。
  (十一)信用卡年费收取没有统一的标准。从目前各家银行的年费收取情况来看,年费收取不但额度不一样,甚至一家银行的多种信用卡的收费标准也不一样,为了占领市场,基本上都推出了各种优惠免年费的活动,或者刷卡积分换赠品等营销手段,导致持卡人不断去**新的信用卡,产生了信用卡虽多但是使用频率不高,大量信用卡甚至都没有被激活的现象,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及财力。
  (十二)商业银行特约商户质量参差不齐、鱼目混珠。商业银行营销人员为了完成考核指标故意放宽条件,导致一些根本不具备条件的商户也安装上POS机具,这些商户不但没给银行带来效益反而给银行增加了潜在的风险。
  二、政策建议
  (一)银行卡营销方面。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应制定更加合理的考核办法,尤其是不能仅凭发卡数量作为考核重点,信用卡用卡的市场份额本身就非常有限,加之多家银行的竞争,市场早已饱和,绝大部分持卡人手中已持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从发卡量来看,各家银行营销的发卡数量都已形成一定规模,而实际从使用效率来看很低,大量信用卡被闲置,从而产生大量的低端客户,也给银行的日常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
  1、认真学习《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文件精神,加强发卡业务的管理,应遵守严格的授信额度管理制度、高度重视合规性管理、执行严格的资信审批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密切监测和防范银行卡欺诈交易。
  2、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第一款“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规定。
  (二)相关部门应将银行卡年费收取统一标准。同利率管理一样的钢性,根据目前情况,应出台相关政策规定规范信用卡年费收取的范围,避免恶性竞争,从而规范信用卡市场。
  (三)特约商户营销方面。
  1、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准人管理。对特约商户准人提供的证件不符、资料不齐的,要按规定补全资料。对新发展的特约商户要建立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必须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合规,内容完整。
  2、加大对特约商户配合持卡人疑似套现的打击力度。商业银行对有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行为的特约商户要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对确认特约商户有套现行为的,在终止与其合作后将其报送银联备案的同时,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不良诚信备案,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3、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和POS机具的管理机制,密切监测特约商户异常POS交易,及时识别和控制银行卡进行非法套现行为而引发的欺诈风险。要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和风险教育,至少半年一次对商户收银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义务培训。在收单业务正式开展前,商业银行应确保至少对特约商户进行一次业务操作和风险防范培训;业务开展后,对特约商户的培训每年应不得少于两次;特约商户收银员出现变动时,应对特约商户进行培训。同时要保留每次的培训记录,已备核查。
  (四)特约商户监测方面。加强商户交易监控,利用总行商户风险管理系统和中国银联风险监控系统,发现有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行为的,收单银行可暂停其银行卡交易,确有受理伪卡、盗录信息、欺诈、套现等违法行为的,收单银行应立即终止其银行卡交易,向公安部门报案,同时报告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并将商户和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五)催收行为管理方面。
  1、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欺诈风险,设专人负责透支催收工作,按总行省行下发的催收明细清单,对客户进行电话催收,对出现无法联系的客户,应立即申请总行调阅原始档案复印件,进行上门催收。
  2、对于恶意透支,存在风险问题,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信用卡恶意透支的量刑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对催收工作是利好因素。因此商业银行要组织相关人员对《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认真学习,必要时聘请相关法律顾问进行指导;在积极进行催收的同时,要向持卡人告知恶意透支所产生的利害关系,使其主动还款,对于多次催收无效的要立即进行司法诉讼,通过法律途径保全银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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